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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92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492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