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2105-1号原告张某。担保人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潘某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潘某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某与担保人李某共有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麻村路2号华盛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