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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2105-1号

张某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2105-1号原告张某。担保人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潘某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潘某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某与担保人李某共有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麻村路2号华盛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