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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59号

原告王新锋与被告陕西春晖联运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锋,陕西春晖联运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59号原告王新锋。委托代理人周和跃。被告陕西春晖联运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锋与被告陕西春晖联运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锋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