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771号
原告:冯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亚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闻大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甲,农民。
被告:武某乙,农民,(系武丽平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武丽平、武某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以已调解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