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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1771号

冯某与武某甲、武某乙婚约财 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冯某,武某甲,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771号

原告:冯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亚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闻大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甲,农民。

被告:武某乙,农民,(系武丽平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武丽平、武某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以已调解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