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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雷俊雅

审判员  刘彩虹

审判员  穆邦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