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荷四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雅荷花园中环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小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国秦楼>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职务,董事长。西安雅荷四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荷四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北京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股东以转让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价5亿元人民币)偿还西安雅荷四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共计873287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民字第001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荷四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尚未实现的案件款87328704元,如被执行人北京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荷四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进民
审判员 马 生
审判员 孟安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