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43号 原告唐玉和,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时广阔,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西段。 负责人王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威,该公司法律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运二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九里山。 法定代表人沈青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43号院。 负责人李红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宁,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唐玉和诉被告时广阔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玉和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玉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唐玉和承担。
审 判 长 黄登高
审 判 员 黄书芳
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