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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084号

宝应县民政局诉胡定兰房屋腾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民政局,胡定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宝应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居殿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定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民政局诉被告胡定兰房屋腾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民政局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民政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宝应县民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周宽明

人民陪审员  董洪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