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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930号

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与毕丽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毕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641号。法定代表人全明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桂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毕丽娜,女,住图们市建设街,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毕丽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