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