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86号
原告:张小录。
被告:周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录诉被告周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录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录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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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录与周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86号
原告:张小录。
被告:周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录诉被告周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录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录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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