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文凤,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淋健,男,藏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45号。法定代表人李守义,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被告袁淋健、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国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