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邮讯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0内自觉履行完毕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邮讯储运有限公司赔偿款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962元,执行费41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成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