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1318、132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堵海明。被执行人绍兴县真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真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内坯布50194米(详见绍中兴评字(2011)第655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亚伟
审 判 员 周 虎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