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7日,被告人邓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开锁进入本市上城区小河下15幢4单元302室被害人马某家中,窃得软壳中华香烟两条、硬壳芙蓉王香烟两条(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1760元)。2011年6月13日中午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尊凯商务酒店8315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及说明、住宿登记单、酒店住房预收单、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