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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保初字30号

左绪敏、左绪东等与刘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左绪敏,左绪东,左绪金,左绪会,刘玲,刘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保初字30号申请人左绪敏,男,汉族,1962年5月6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左绪东,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左绪金(美),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左绪金,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街道。申请人左绪会,女,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刘玲,女,汉族,1958年6月17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刘金刚,男,汉族,1961年8月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人左绪敏等六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金刚所有的皖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金刚所有的皖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晓琴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丙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