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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99号

上诉人汤垒与被上诉人众天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汤垒;众天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垒,男,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烧田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4********。委托代理人廖立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天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龙旗湾天意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840548-4。法定代表人薛卫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波,湖南天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垒为与被上诉人众天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天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汤垒与众天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汤垒认为其2011年1月18日春节放假期间接到电话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其情形与另外十四个人一样,应同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辞退的事实应由汤垒来举证。汤垒未举证证明辞退事实,本院不支持其关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请求。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汤垒认为一审认定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不当,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计算。双方对加班工资基数的说法不一。2010年7月以前(不含7月)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2010年7月(含7月)以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汤垒称众天意公司已经按照加班61小时内,加班工资7.75元/小时,加班超过61小时部分以5元/小时的计算标准发放了加班工资。原审法院认定汤垒所称众天意公司的加班工资发放方式,并按最低工资为标准,判令众天意公司补足加班工资差额944.3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汤垒关于加班工资10800元的请求理由部分不成立,本院部分不予支持。关于2011年1月工资1500元的25%经济补偿金375元的问题,未发放该月工资并非众天意公司拒不支付而是双方发生了纠纷,故汤垒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汤垒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汤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

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