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2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张某,女。因本案,于2011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永鹰
代理
审判员 武文芳
代理
审判员 李生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