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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刑初字第00129号

申斌午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申斌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高刑初字第0012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斌午,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斌午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西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斌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0年7月份,被告人申斌午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害人王娟(又名王小霞)相识,申斌午自称其叫“杨斌”,是武警新疆总队三支队副大队长,并向王某出示其假军官证,取得了被害人信任后,申斌午以可以帮王某女儿入伍,但需请客送礼,改年龄等为由,从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多次共骗取王某133181.94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申斌午在马家湾去尤家庄的出租车上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申斌午自称其名叫“杨建勇”,是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保安大队的,并向被害人出示假警官证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申斌午以帮忙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临时工转合同工,但需要请客送礼为由,从2011年1月至3月多次共骗取李某某20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3、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申斌午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脱某某相识,申斌午自称其名叫“杨建勇”,是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保安大队的,并向被害人出示假军官证,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申斌午以帮其调动工作,需要请客送礼、改档案等为由,从2011年1月至3月共骗21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4、2010年2月份,被告人申斌午通过李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某,申斌午隐瞒其真实身份,自称其叫“杨建勇”,是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保安大队的,谎称采油七厂分了38个转合同制名额,其认识相关领导,办这事很简单,可以帮张某某将劳务工转成合同制,以办成此事需要请人吃饭‘送礼为由,骗取张某某5000元。5、2010年,被告人申斌午通过QQ群认识被害人杨某某,申斌午隐瞒其真实身份,自称其名叫“杨建勇”,是甘肃庆阳市公安局保安大队的,可以帮杨某某办理调动工作,并于今年3月主动到延安采油一厂找到杨某某,向杨某某出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杨建勇,警号140036”的证件,随身所带的手铐,骗取杨某某信任后,以办成此事需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20000元。6、2010年被告人申斌午在甘肃庆阳西峰区珍爱洗浴中心与该处收银员卢某某认识,谎称其叫“杨建勇”,是长庆石油上的一个领导,以可以帮忙给卢某某弟弟办工作调动,但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卢春霞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斌午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李某某、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卢某某陈述,证人曹某、南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案件照片,录音光盘,扣押物品清单、领条、银行查询详情、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申斌午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斌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8181.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斌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斌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

二、被告人申斌午诈骗所用的假军官证、假警官证、手铐等物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三、下余诈骗财物继续追缴并退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凡

代理

审判员  商文博

代理

审判员  吴 凯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栋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