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张洪敏,农民。
被告李文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敏与被告李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敏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洪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
张洪敏与李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张洪敏,农民。
被告李文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敏与被告李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敏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洪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