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丽萍,女。委托代理人陈继欣,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新梅,女。委托代理人周新锋、周自衡,均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香梅,女。
上诉人唐丽萍因与被上诉人杜新梅、楼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丽萍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丽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丽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上诉人唐丽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雅媛
审 判 员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唐国林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