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075号
原告:骆亚素,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许克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冬仙,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钱继革(系被告杨冬仙之夫),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亚素与被告杨冬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亚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骆亚素负担。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沈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