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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075号

骆亚素与杨冬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骆亚素,杨冬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075号

原告:骆亚素,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许克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冬仙,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钱继革(系被告杨冬仙之夫),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亚素与被告杨冬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亚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骆亚素负担。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沈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