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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794号

抗香敏与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抗香敏,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抗香敏,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灞桥区路家湾***号。被执行人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66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准,董事长。关于抗香敏与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抗香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2011年9月15日,抗香敏与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抗香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