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徐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罗雷,男,汉族,住所地徐水县申请执行人罗雷被执行人赵干干被执行人朱艳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徐水支公司(2011)徐执字第387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雷、罗雷于2011-8-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