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杨占北,农民。委托代理人路忠刚,东阿县邮政银行,职工。被告杨成建。
原告杨占北与被告杨成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占北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忠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成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1日被告杨成建因生意周转向原告杨占北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随要随给。截止到2012年7月28日被告杨成建未按借条约定来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催要无果。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借据一张。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调查,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5月1日,被告杨成建向原告杨占北借款30万元,被告杨成建并给原告杨占北出具借据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占北现金叁拾万整。借款人:杨成建。2011.5.1号。被告杨成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被告杨成建向原告杨占北借款30万元,并书写了借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之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成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杨成建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占北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杨成建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房义明陪审员 XX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