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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6号

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与胡军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胡军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钱家漕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军候,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悦和纸箱厂业主,住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08096016。本院在执行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与胡军候买卖合同(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胡军候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77413.18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5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1061元。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胡军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外贸纸箱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胡军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