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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478号

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478号

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荒木隆司。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华勇。

委托代理人:俞一华年1月2日出生,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家园4幢4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301041980********。

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