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478号
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荒木隆司。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华勇。
委托代理人:俞一华年1月2日出生,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家园4幢4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301041980********。
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