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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31号

叶枚与叶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枚,叶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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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31号

原告:叶枚,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叶震辉,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枚与被告叶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枚撤回对被告叶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叶枚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