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31号
原告:叶枚,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叶震辉,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枚与被告叶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枚撤回对被告叶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叶枚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