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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941号

雷某甲与洪某、雷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雷某甲,洪某,雷某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雷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建凯,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被告雷某乙。

原告雷某甲诉被告洪某、雷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原告雷某甲诉被告洪某、雷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雷某甲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被告洪某、雷某乙,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洪某、雷某乙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