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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60号

高兴兵与段成元、付宝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高兴兵,段成元,付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高兴兵。

被告:段成元。

被告:付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兵诉被告段成元、付宝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已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兴兵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利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