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高兴兵。
被告:段成元。
被告:付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兵诉被告段成元、付宝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已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兴兵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利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