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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350号

李聪抢劫罪麻尧、何川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聪,麻尧,何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聪,绰号:“老李”,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0年5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5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麻尧,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0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批准逮捕,12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何川,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聪犯抢劫罪,麻尧、何川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聪、麻尧、何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聪伙同刘某、周某、屈某、赵某2(均已判刑)持刀具经预谋实施抢劫。经合谋,由周某、赵某2在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附近挡乘被害人赵某1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前往本市长安区杨虎城烈士陵园,到达目的地后,事先在此等候的李聪、刘某等人持刀上前将赵某1控制在车内,抢走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手机一部。后由刘某驾车前往长安区引镇附近,将被害人赵某1和出租车扔弃后逃离。

二、2009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聪伙同刘某、郭某、屈某、赵某2、吴某携带刀具经预谋实施抢劫。由屈某、赵某2在西安市雁塔区吴家坟附近挡乘被害人梁某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前往长安区。行至长安区华美什字时,事先在此等候的刘某、郭某、吴某、李聪将车挡住,持刀威胁被害人梁某并将其控制在车内,抢走现金人民币600余元、手机一部。后由刘昭驾车前往长安区西寨村,途中屈某和赵某2下车再次寻找作案目标。屈、赵某3在雁塔区小寨附近挡乘被害人蒲某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来到西寨村,事先等候在此的郭某、李聪等人遂持刀将蒲某砍伤(蒲某损伤属轻微伤),抢走现金人民币300余元、手机一部。后刘某、吴某驾驶两辆出租车先后在长安区韦曲灯具厂附近将二被害人和车辆扔弃后逃离现场。

三、2009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川、麻尧伙同刘昭、麻舜(均已判刑)、牛朝辉(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雁塔区潘家庄346号,将被害人汤某停放在此处的陕A×××××号出租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计价器并留下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后汤某与被告人联系,被迫汇款2000元至指定账户后取回计价器,何川等人将所得赃款分配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聪、麻尧、何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银行汇款凭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等八人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户籍证明;2、被害人梁某、蒲某、赵某1、汤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聪、麻尧、何川的供述及辩解;4、同案刘某、郭某、屈某、赵某2、周某、吴某、麻某的供述;5、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聪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麻尧、何川结伙以盗窃他人汽车计价器为手段向出租车车主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麻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

三、被告人何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