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86号原告吴国伟。委托代理人孙安民。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伟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伟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