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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2-2号

申请执行人张茹、谢婉莹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茹,谢婉莹,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二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2-2号申请执行人张茹。申请执行人谢婉莹。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二组。负责人苏浩,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茹、谢婉莹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11号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地收益款每人2800元,计56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2011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上扣划了5700元,本案已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王同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