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1-6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贾某某的申请,查封了二被告的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享有的商位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俞某某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城46255b号商位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文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楼 晖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1-6号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0)金义商初字76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商位登记手续在你公司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何某某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6255b号商位使用权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1-7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贾某某的申请,查封了二被告的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俞某某、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2弄1号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90626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回溪街56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203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季文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楼晖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1-7号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0)金义商初字76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房产登记手续在你单位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告俞某某、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2弄1号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90626号)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1-7号:关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0)金义商初字76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房产登记手续在你单位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告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回溪街56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2037**)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61-8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俞某某、何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贾某某的申请,查封了二被告的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何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二期商农分理处30万元存款(账号:95×××14)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何某某在中国银行东江支行50万元存款(账号:45×××6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季文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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