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杨静彬,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朱君,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彬与被告朱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彬撤回对被告朱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静彬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哲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