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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非执字第54号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焦振浩、李志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焦振浩,李志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衡桃非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兰,桃城区赵家圈镇计生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付学东,桃城区赵家圈镇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焦振浩。被执行人李志栾。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101021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101021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101021号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  扈荣振

审判员  宫卫红

审判员  王崇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