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衡桃非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兰,桃城区赵家圈镇计生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付学东,桃城区赵家圈镇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焦振浩。被执行人李志栾。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101021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101021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101021号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 扈荣振
审判员 宫卫红
审判员 王崇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