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147号
原告:王某,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保洁员,户籍地铜陵市狮子山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王申华,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散工,系原告王某的弟弟。
被告:黄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车工,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圣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