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铜民一初字第00147号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147号

原告:王某,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保洁员,户籍地铜陵市狮子山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王申华,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散工,系原告王某的弟弟。

被告:黄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车工,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圣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