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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787号

林伟与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伟;闫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林伟。被告闫刚。本院受理原告林伟与被告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伟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