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林伟。被告闫刚。本院受理原告林伟与被告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伟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自:
林伟与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林伟。被告闫刚。本院受理原告林伟与被告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伟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