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3-2号
原告:某某支行。
负责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戴某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钱某某,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某某支行已对被告邵某某、戴某某、钱某某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邵某某名下的浙B×××××车辆的扣押。
审 判 员 叶黎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