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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邵万能、戴海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邵某某,戴某某,钱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3-2号

原告:某某支行。

负责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戴某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钱某某,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某某支行已对被告邵某某、戴某某、钱某某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邵某某名下的浙B×××××车辆的扣押。

审 判 员 叶黎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