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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2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甲与被执行人集贤镇金凤村二组土地收益分配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二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甲。被执行人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二组。负责人张某某,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黄某某、黄某甲与集贤镇金凤村二组土地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至县集贤镇金风村二组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该组开户在其负责人张某某名下的存款700元。案即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