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甲。被执行人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二组。负责人张某某,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黄某某、黄某甲与集贤镇金凤村二组土地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至县集贤镇金风村二组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该组开户在其负责人张某某名下的存款700元。案即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