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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非字第27号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与朱西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朱西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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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非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884。法定代表人林永安。被执行人朱西顺,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与被执行人朱西顺工商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西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非字第2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