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425号
原告:上海原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晓静。
委托代理人:罗云、姚小娟。
被告:上海精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广平。
委托代理人:李明。
被告:上海精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广平。
被告:杭州华影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玉红。
原告上海原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精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华影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原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9月21日先后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精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华影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原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原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精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华影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红萍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