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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929号

诸建华与朱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建华,朱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诸建华。被执行人朱剑波。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朱剑波存款21430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账号:201000026329795000001)。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