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诸建华。被执行人朱剑波。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朱剑波存款21430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账号:201000026329795000001)。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