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明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金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国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美英。以上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碧松。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沈君明。
上诉人丁明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明线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明线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明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92元,依法减半收取2946元,由上诉人丁明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