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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996号

谢金雨、胡波等与丁明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明线;谢金雨;胡波;胡聪;胡国恒;陈美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明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金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国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美英。以上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碧松。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沈君明。

上诉人丁明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明线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明线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明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92元,依法减半收取2946元,由上诉人丁明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