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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561号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与潘耀伦、谢五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潘耀伦,谢五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住所地: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文明路41号。

负责人:曹文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镜清,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翁炽辉,该社职员。被告潘耀伦,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谢五妹,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诉被告潘耀伦、谢五妹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元,由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莫少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