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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245号

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谯民一初字第02245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