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谯民一初字第02245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
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谯民一初字第02245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