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宋云飞。委托代理人郑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飞与被告李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