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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80号

曹俊远与王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凯,曹俊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凯,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俊远,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士杰。

上诉人王凯因与被上诉人曹俊远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凯于2011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王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