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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192号

郑素雷与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素雷;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郑素雷。委托代理人汪洁玲、陈薇。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国荣。委托代理人张仁贵、雷正轰。

原告郑素雷为与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园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素雷的委托代理人汪洁玲、陈薇、被告绿园房产的委托代理人张仁贵、雷正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素雷诉称:原、被告在2008年6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宜家时代大厦2-812室号房。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63224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因为其自身的原因,被告没有如期交房,直至2010年7月29日被告将房屋交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13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绿园房产答辩称:逾期交房是事实,对各位业主表示歉意。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计算标准过高,应当参照该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损失或违约金数额,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为证明其主张,郑素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房价;2.销售不动产发票,证明原告已按约支付完毕房款;3.商品房交接书,证明实际交房日期;4.致歉信,证明被告不能按约交房的事实。绿园房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宜家时代房屋在网上挂牌的租金价格;2.物业公司处的房屋出租出售登记表;3.宜家时代大厦其他房屋的租赁合同。三份证据证明宜家时代的房屋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价格是3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而且与本案性质相同的另一案件中,其公司已申请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可以作为租金损失的参考。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认证如下:1.对于郑素雷提交的证据,绿园房产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对于绿园房产提交的证据,郑素雷提出由于绿园房产不能提交证据原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且原告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被告提交证据来证明房屋的租金价格水平没有意义。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非规定复制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被告方提交的三份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其证明的租金价格水平与生活实际基本相符。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郑素雷与绿园房产于2008年6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郑素雷向绿园房产购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宜家时代大厦2幢812室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63224元。绿园房产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且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的,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郑素雷依约支付了购房款。2010年7月29日,绿园房产将房屋交付给了郑素雷,房屋实际面积为53.18平方米。

本院认为:郑素雷与绿园房产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义务。绿园房产未在约定期限内向郑素雷交付房屋,应认定其违约。对于郑素雷要求绿园房产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绿园房产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填补损失为主,惩罚违约方为辅”。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从生活实际判断,宜家时代大厦所在地块的房屋同时期的月租金水平在每平方米35元左右。现郑素雷要求绿园房产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139元,应认为远高于实际损失。故对于绿园房产提出的减少违约金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条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郑素雷逾期交房违约金13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郑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周 蓓

审判员 陈颖浚

审判员 洪 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