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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行执字第197号

沂南县卫生局与郭宝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沂南县卫生局,郭宝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197号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局。被执行人郭宝介,男,住沂南县。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郭宝介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3月9日作出鲁沂国卫医罚字(2011)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宝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局作出的鲁沂国卫医罚字(2010)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郭宝介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69000元及自2011年4月9日起日按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庄步兵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松涛 更多数据: